(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46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兰华,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龙华里**号。法定代表人:朱启辉,局长。原审第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号保利中心。法定代表人:洪朝,行长。再审申请人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下称骏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台山国土局)土地抵押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以及(2014)江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骏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登记非骏业公司申请及办理,原审未查清事实,便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理据不足。涉案抵押登记是被提供虚假材料所办理,骏业公司原审曾提出过对土地抵押申请书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并调查核实登记的具体承办人员,但原审未采纳并查明该事实便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骏业公司的起诉不当。二、本案事实是:骏业公司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商定,先以借款人及他人名下财产担保,不足部分再由骏业公司担保,骏业公司2010年12月18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时,骏业公司发现借款人及其他人未完全提供其财产做担保,遂不同意担保,也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登记于2011年4月2日才申请办理,离签订合同隔3个多月。2013年4月,骏业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传票时才知道涉案财产被抵押登记。三、原审程序不当。原审未查明本案事实,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避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实体审查,处理方式不合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审生效裁定,判令撤销台山国土局对骏业公司土地证号为台国用(2006)第003**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案属土地抵押登记纠纷。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据此,除《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外,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提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授权委托手续。本案涉及的土地登记不属于《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可单方申请土地登记的情形,骏业公司对土地抵押申请书中其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没有证据显示骏业公司授权委托他人与抵押权人共同提出抵押登记申请以及台山国土局2011年3月16日作出土地他项权证时骏业公司便已知悉,原生效裁定认定骏业公司自发证之日起便应知道涉案登记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付洪林审 判 员 徐曾沧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