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苏兆龙与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兆龙,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苏兆龙,居民。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169号。法定代表人:苏红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兆龙与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兆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苏兆龙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