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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伦永、杨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伦永,杨芳,张永林,韩蕴颖,张云范,卢青,辛东,何峰,孟芳,莱芜市华贸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华贸盛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华贸盛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1401号原告: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戴花园沿街楼19号。法定代表人:钟仁隽,董事长。被告:张伦永。被告:杨芳。被告:张永林。被告:韩蕴颖。被告:张云范。被告:卢青。被告:辛东。被告:何峰。被告:孟芳。被告:莱芜市华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董事长。被告:莱芜华贸盛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园(口镇南山阳村西)。法定代表人:陶德荣,董事长。被告:莱芜华贸盛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园(莱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云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12万元等同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来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