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德坦与马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坦,马德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马德坦(坛),居民。被告马德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坦诉被告马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