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商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093号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崔蓉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顾金凤,该公司职工。被告无锡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D119室)。法定代表人俞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