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67号原告丁某某,女,1955年11月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46年10月出生。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总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