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禹化东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汶南镇周家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禹化东。被执行人新泰市汶南镇周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禹化东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汶南镇周家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2064元及损失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