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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万鹏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743号移送执行人: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万鹏,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移送执行王万鹏刑事处罚罚金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万鹏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惠 耘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