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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执民字第6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张仁飞,张玲瑜,王金华,张仁和,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温执民字第61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俞军。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仁飞。被执行人:张玲瑜。被执行人:王金华。被执行人:张仁和。被执行人:乔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张仁飞、张玲瑜、王金华、张仁和、乔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83742276.9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张仁飞、张玲瑜、王金华、张仁和、乔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拍卖了本案四处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乔波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1508弄31号8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35.56平方米),拍卖成交款2600000元;被执行人张玲瑜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6788弄96号301、4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75.59平方米),拍卖成交款2780000元;被执行人王金华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6788弄181号301室、4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87.03平方米、87.85平方米),拍卖成交款分别为1185913元、1197087元。上述拍卖成交款共计776300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440000元、执行费151142元、评估费1049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已受偿7066958元。另,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XX村高裕五金工业公司1-6号厂房及综合楼房地产(建筑面积36517.66平方米,另有无审批手续建筑物面积约2488.76平方米)作价3262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偿债务。此外,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XX村高裕五金工业公司厂房内的一批存货拍卖刚成交,拍品尚没交付买受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浙温执民字第6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