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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97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前兰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芝麻墩居委。法定代表人巩士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旭微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旭微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0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