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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与黄芝莲、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负责人覃建阳。被执行人黄芝莲。被执行人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荣章。被执行人黄晓琴。被执行人靖西县集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莫兵。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申请执行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荣章、黄芝莲、黄晓琴、莫兵、靖西县集龙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其履行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06002.48元(利息计至2012年3月20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芝莲、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荣章、黄晓琴、靖西县集龙矿业有限公司、莫兵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