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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国珍与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珍,林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范国珍,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光辉,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珍与被告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国珍负担。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