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国珍与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珍,林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范国珍,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光辉,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珍与被告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国珍负担。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