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卫素平与王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卫素平,农民。被执行人王进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素平与被执行人王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进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申请人卫素平退还执行款25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