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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向兴碧诉被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中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兴碧,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中容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向兴碧,女,汉族,生于1933年12月1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诚,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高,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秦怀平,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海森,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福林,北京京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容,女,汉族,生于1945年7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兴碧诉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中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兴碧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兴碧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向兴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700元,由向兴碧负担。审 判 长  吴义国审 判 员  段超宏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