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与吕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8365861-6。法定代表人:吴大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宏亮,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与被告吕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