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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张世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张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绿佳冷库院内。负责人王万平,系沽源县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张世杰,个体。本院在执行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张世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人民沽源县法院(2013)沽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