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张世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张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绿佳冷库院内。负责人王万平,系沽源县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张世杰,个体。本院在执行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张世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沽源万家建筑器材租赁站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人民沽源县法院(2013)沽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