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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学桐、石方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桐,石方,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石学桐,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石方,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姜兆良,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广友,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桐、石方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桐、石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桐、石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石学桐、石方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