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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鑫与陶清国,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649号原告李鑫,男,199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南东路1号三单元3-10#。法定代表人刘剑峰。被告陶清国,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陶清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向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陶清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本院认为:原告李鑫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李鑫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露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