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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1990年9月4日出生。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1986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