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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杨××,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