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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亚细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亚细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亚细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丁家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书凝,总经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四建公司)与被告南京亚细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亚细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细亚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的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南通四建公司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绣景雅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绣景雅苑住宅小区1、2号楼、商业用房及地下车库的桩基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原告按约施工后,该工程于2011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67524719.45元,质保金5%为3376235.97元,由于被告经营状况恶化,主要资产正被其他债权人诉讼处置,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3376235.97元。被告亚细亚置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3日,原告南通四建公司与被告亚细亚置业公司签订了《绣景雅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亚细亚置业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703号的绣景雅苑住宅小区1、2号楼,商业用房及地下车库工程的桩基土建、水电安装及施工图纸所显示的所有内容,发包给原告南通四建公司施工;工程造价暂定5572.514万元,最终按实结算;开工日期为2010年6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工期500天。工程款支付约定为:工程至±0.0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主体施工完成至16层后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主体封顶且通过主体验收后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交付后二十五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十日内支付。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道路等配套工程等质保期均为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0年6月28日开工,2011年12月26日竣工,2012年8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67524719.45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网页等证据,主张被告亚细亚置业公司现经营状况恶化,身负巨额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绣景雅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记录四份、工程结算核定表一份、本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网页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四建公司与被告亚细亚置业公司签订的《绣景雅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虽然双方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限为五年,但因其他的保修期限均已届满,加之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于法有据,但被告支付了质保金后,并不免除原告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亚细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3376235.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10元,由被告南京亚细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顺英人民陪审员  李国和���民陪审员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