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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立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润生与永吉县农电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立初字第5号起诉人:周润生,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2015年8月6日,本院收到周润生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永吉县农电有限公司因销毁其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动审批表及“调动工人通知单”,导致起诉人不能从事厨师工作及享受厨师待遇,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恢复起诉人工作档案中的上述被销毁的调转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润生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润生的起诉,本���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焦桂香审判员  袁 庆审判员  董家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