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跃峰、李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跃峰,李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845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文斌。系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株木山信用社主任。被告陈跃峰。被告李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跃峰、李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跃峰、李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跃峰、李咏华的起诉。审 判 长 易礼梅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高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