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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与肖素梅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武国防。委托代理人:温德金,清河头乡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素梅,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同举,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诉被告肖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刘兴华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