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与肖素梅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武国防。委托代理人:温德金,清河头乡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素梅,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同举,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诉被告肖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刘兴华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