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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素芝诉被告张秀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袁XX,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张XX,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袁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87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均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经常吵架生气,于2015年1月始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被告张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XX与被告张XX于1987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人,现均已成年。双方于2015年1月分居至今;同年6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载卷佐证;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尊重与扶助,共同营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执,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足可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