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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伟强与王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强,王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75号原告王伟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聚起,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农村居民。被告王升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强与被告王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强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升强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强撤回对被告王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王伟强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