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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望都博晟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加班费等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湖北省随州市人。被执行人望都博晟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樊家村。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冯某某申请执行望都博晟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加班费等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28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284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通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