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森、朱晓丽与礼尚轩餐厅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森,朱晓丽,松山区礼尚轩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陈森,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朱晓丽,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松山区礼尚轩餐厅。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吴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森、朱晓丽与被执行人礼尚轩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松劳仲裁字(2014)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森、朱晓丽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松劳仲裁字(2014)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