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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治平与张宗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治平,张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邓治平,男,生于1967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张宗均,男,生于1953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邓治平申请执行张宗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挖掘机租金及其他损失6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张宗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宗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分理处两账号内存款分别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被执行人张宗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张宗均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张宗均的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张宗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781元和存款19550元;二、上述款项均扣划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账户并注明“2015-188号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