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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洪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波,洪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6号申请人李春波,男,生于1976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洪明燕,女,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李春波与洪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波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明燕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74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明燕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