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孔令胜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胜,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孔令胜,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迪,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彭章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胜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相关事实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关联,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