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新都区互帮汽配经营部与曾全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都区互帮汽配经营部,曾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新都区互帮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承顺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L5974234-3。负责人雷洁,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曾全洪,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都区互帮汽配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2812.10元,申请执行费9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曾全洪在中国农业银行五通桥竹根分理处银行存款12904.10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