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正强与罗维章、罗维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强,罗维章,罗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强被执行人罗维章被执行人罗维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强与被执行人罗维章、罗维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维章、罗维斌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28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健审判员 覃 绍 泽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俞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