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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龙涛与王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龙涛,王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757号申请执行人吕龙涛。被执行人王桂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龙涛与被执行人王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桂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化工路509号的房产已抵押银行并在处置过程中(2015金义执民字第2059号)。现被执行人王桂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7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