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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某甲等六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吉林省修正药业业务员,住吉林省白山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丙,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丁,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大专文化,吉林省修正药业销售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高中文化,吉林省修正药业业务员,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龙出庭支持公诉,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张某(另案处理)在通河县通河镇向阳街五羊KTV唱歌喝酒时,不慎将包房内的电视屏幕碰坏,就赔偿一事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将在KTV娱乐的被害人王某甲头面部打伤(轻伤)。KTV老板报案,通河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接警后,所长刘某乙带领民警赶往现场调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拒不配合调查,对民警多次进行搂抱、谩骂、殴打,将出警民警刘某乙、吴某某、王某乙、邵某某、张某某打伤。经鉴定,五名民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乙、吴某某、王某乙、邵某某、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被害人刘某乙、吴某某、王某乙、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的供述与辩解,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均系主犯。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均认罪、悔罪,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对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丁、聂某某、刘某甲、杨某均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于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聂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宏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