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镜湖区家家福足浴保健按摩所与金寨县安态特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镜湖区家家福足浴保健按摩所,金寨县安态特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镜湖区家家福足浴保健按摩所,住安徽省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周敏。被告:金寨县安态特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镜湖区家家福足浴保健按摩所与被告金寨县安态特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