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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管生武诉惠季兰、陕西天诚新开置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生武,惠季兰,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3号原告管生武。委托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季兰。被告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和诚西路1758号。负责人谢小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审理原告管生武诉被告惠季兰、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管生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生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2480.5元,由原告管生武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勇人民陪审员  戴会霞人民陪审员  谢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