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蒋兴德与蒋兴德、韩增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5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张杨、金利华。被告:蒋兴德。被告:韩增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蒋兴德、韩增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2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373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