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发亮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发亮,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48号原告蒋发亮。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发亮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发亮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发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蒋发亮负担。审判长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浩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