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邱玉麟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18号原告邱玉麟,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国铭。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委托代理人蔡炜,男。原告邱玉麟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玉麟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