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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春姬与陈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姬,陈德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李春姬,女,朝鲜族。被告陈德胜,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春姬诉被告陈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李春姬负担。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