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春姬与陈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姬,陈德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李春姬,女,朝鲜族。被告陈德胜,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春姬诉被告陈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李春姬负担。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