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区木石与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木石,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区木石,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彭健,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区木石与被执行人彭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彭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健名下位于云浮市区八亩洞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土地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