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世英,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经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待评估拍卖,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远安执字第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立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