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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申请执行人薛某乙。申请执行人薛某丙。被执行人薛某丁,又名薛老虎。本院在执行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与被执行人薛某丁析产与遗产分割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薛某丁应腾出占四申请执行人的窑洞,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后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将占申请执行人的窑洞腾开,我院将窑洞移交给四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缴纳。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