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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光电子有限公司,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09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委托代理人方元,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JB***L。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16762.5元、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1409.8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5年7月15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81.07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56元、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322509.4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6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股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权、机动车产权的相关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2885.3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99624.12元没有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625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5249.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249.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