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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兆斌与袁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斌,袁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陈兆斌。被告袁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昆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兆斌与被告袁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A×××××肇事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兆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A×××××肇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