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毕长珍,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雪飞,姜羿,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靳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陶传贤。被告:毕长珍,女。被告: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周雪飞。被告:姜羿,男。被告: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靳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毕长珍、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雪飞、姜羿、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靳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毕长珍、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雪飞、姜羿、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靳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毕长珍、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雪飞、姜羿、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靳建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