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小虎与高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陈小虎,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居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高忠忠,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陈小虎诉被告高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忠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虎诉称:被告从事建筑行业。经朋友介绍,原告向被告销售红砖。2014年1月29日、11月20日,被告两次出具欠条欠原告红砖款275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给付1500元,余款一直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6000元。被告高忠忠未作答辩,在举证期内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忠忠因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陈小虎赊购红砖,并于2014年1月29日、11月20日两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到红砖款27500元。经原告陈小虎催讨,被告高忠忠仅付款1500元,余款26000元一直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被告高忠忠本人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虎向被告高忠忠提供红砖,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小虎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高忠忠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支付价款。被告高忠忠未能按约付清全部价款,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陈小虎要求被告高忠忠给付欠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忠忠欠原告陈小虎红砖款2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高忠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