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小兰申请执行王毛英、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兰,王毛英,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兰,女,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毛英,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小兰与被执行人王毛英、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立新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立新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