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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邓娇娇与徐森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35号原告邓某某,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徐某,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露婷 来自: